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日到你公司在珙县余箐工业园区原堆放物料区域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500余吨岩屑渣(四川华洁嘉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油基岩屑后产生的固体废物)遗弃在珙县余箐工业园区预留场地内,露天堆放,堆放岩屑渣的地面未硬化,四周无围挡,无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的相关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头部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1〕1216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头部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裁量计算细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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