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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宜人社发〔2020〕17号

admin1年前 (2024-09-29)产业新闻111

  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20〕1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创业载体建设和管理,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我们制定了《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基地是指经市人社和财政等部门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市级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科学谋划、布局合理的总体要求,自愿申报,择优认定。

  第四条ﻪ 市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市级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开展市级基地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级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创业培训功能。每个市级基地每年至少举办1期创业培训,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分段式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四)事务代理功能。为创业者提供财务咨询、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管理、专利申请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融资对接功能。引入或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六)政策落实功能。为创业者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市级基地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就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创业者期满出园入驻。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年以上。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稳定的经营场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上,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专业的服务团队。市级基地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至少有5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市级基地应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做到制度上墙。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明确的扶持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明显的孵化效果。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在孵实体或项目每年不少于20户(个),带动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自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实体或项目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入驻实体或项目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0%。

  鼓励具备条件地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经有效整合后联合申报市级基地。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提交《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入驻创业实体情况、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入驻创业实体或项目名册(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及入驻协议(合同)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用A4纸依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二)审核。申报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社部门。申报资料的审核受理、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具体承办。

  (三)认定。市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根据上报资料,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审,提出市级示范基地(园区)建议名单,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为市级基地。

  第九条健全三级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基地(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评估工作。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实行复核评估。由市人社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复核评估,重点考察基地(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复核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纳入财政扶持政策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基地资格。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三)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七)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市级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基地的,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创业园区(孵化基地)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二)复核奖补。根据复核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良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奖励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复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三)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社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四)能力提升培训。市级人社部门可组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五)示范创建激励。择优推荐参加四川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ﻪﻪ市级基地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由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报表

  2.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

  3.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年度考评登记表

  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主办单位/内容保障单位: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维护单位:宜宾市政府信息服务保障中心

  地址:宜宾市长江大道西段9号 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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