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临港开发区)产业集聚,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激励更多中介人为临港开发区推介产业企业入驻,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主动推介、运作、促成外来投资人在临港开发区建成先进机械装备制造、新材料、及临港开发区需要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引介人(包括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不包括临港开发区现有在职职工)。
(一)引进建成上述产业类别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2亿元(不含2亿元)的,在投资协议签订和公司在临港开发区注册且合法取得土地后,按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时,经确认后按总投资额度的0.4给予一次性奖励。两次奖励税后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引进建成上述产业类别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不含5亿元)的,在投资协议签订和公司在临港开发区注册且合法取得土地后,按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时,经确认后按总投资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两次奖励税后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5万元。
(三)引进建成上述产业类别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在投资协议签订和公司在临港开发区注册且合法取得土地后,按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时,经确认后按总投资额度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两次奖励税后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80万元。
(四)引进建成上述产业类别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的,在投资协议签订和公司在临港开发区注册且合法取得土地后,按注册资本金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时,经确认后按总投资额度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两次奖励税后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30万元。
(五)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的,在上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个项目再另行单奖20万元。
对愿意主动为临港开发区搭建投资合作促进平台,并帮助开展招商引资专项策划等活动的国家、省相关投资合作承接单位,临港开发区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应工作经费作为工作补助。
(一)本奖励政策由临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仅适用于本奖励政策正式发布后签约入驻企业的引介人。试行期间,实行引介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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