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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军、罗文琴、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admin9个月前 (09-29)产业新闻35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文琴,女,1952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陈峰,系*****、罗文琴儿子,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郭敏慧,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9。 委托代理人叶岳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MB1D81406K。 负责人何益伟,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凤,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华,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64。

  上诉人*****、罗文琴因诉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文琴的委托代理人郭敏慧、叶岳挺、陈峰,被上诉人临港管委会的出庭负责人王双,委托代理人王凤、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临港管委会、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港房管局)对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实施模拟搬迁:1.2017年3月31日,临港管委会发布《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一期项目)模拟搬迁的通告》(宜临港区通〔2017〕6号)。2017年4月22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一期项目)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17年9月7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一期项目)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2.2017年4月26日,临港管委会发布《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二期)模拟搬迁的通告》(宜临港区通〔2017〕9号)。2017年5月19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二期)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17年10月9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二期)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3.2017年9月27日,临港管委会发布《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三期项目)模拟搬迁的通告》(宜临港区通〔2017〕26号)。2017年10月30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三期项目)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17年12月6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三期项目)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4.2017年11月17日,临港管委会发布《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四期)模拟搬迁的通告》(宜临港区通〔2017〕37号)。2017年12月7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四期)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18年1月4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四期)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5.2018年3月27日,临港管委会发布《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五期)模拟搬迁的通告》(宜临港区通〔2018〕4号)。2018年7月3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五期)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18年9月3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五期)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上分批次发布的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模拟搬迁通告,对该项目的模拟搬迁责任部门、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模拟搬迁实施期限、模拟搬迁范围、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等内容已经予以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五期)附条件协议搬迁补偿方案》载明:在规定期限内,若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户数比例达到95%及以上,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生效。根据《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已签约产权人清单》等,征收范围内共2489户被征收房屋,已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437户,签约比例为97.91%。 2019年11月5日,临港管委会发布《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搬迁通告》;同日,临港房管局发布《关于公布〈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搬迁范围均为该项目的遗留户房屋。 2019年11月14日,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证明文件的复函》(宜临港资源规划函〔2019〕423号),载明“经核实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位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2014—2020)的规划范围内》,请依据该规划核定征收红线日,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策划投资服务局作出《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证明文件的复函》(宜临港发投函〔2019〕176号),载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四个一批’项目建设计划)。”2019年11月22日,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作出关于补偿资金的情况说明,载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于2017年3月启动,……农业发展银行对该项目立项审核通过后在项目启动时补偿资金就已全部到位。”2019年11月25日,四川省国恩社会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等级”;2019年11月26日,临港管委会作出《201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载明“会议议定:同意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关于申请对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请示》,按程序办理。”同日,临港管委会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临征决字〔2019〕第1号)和宜临港区通〔2019〕29号《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临港房管局作出《关于公布〈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载明项目名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星电子公司生活区(白沙湾街道荷花池社区)东至七初中,西至滨江大道,南至长江大桥,北至黄桷坪大道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期限: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征收补偿方案:《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罗文琴的房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建筑面积30.8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属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五期)的征收范围。*****、罗文琴对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异议,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临港管委会作出的宜临港区通〔2019〕2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一审法院认为,临港管委会作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市委、市政府的授权,拥有与地方县级政府同等的职权和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头部款之规定,临港管委会作为本次征收决定发布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临港管委会系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临港管委会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临征决字〔2019〕第1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宜临港区通〔2019〕29号)是否合法。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1.案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头部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根据宜临港资源规划函〔2019〕423号复函以及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2014-2020年),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宜临港发投函〔2019〕176号)复函,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述证据系职权机关为征收工作作出的证明文件,对原告主张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意见不予采信,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第九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2.征收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临港管委会财政局提供的证据证明,征收决定作出前,整个拆迁项目所需安置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 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临港管委会是否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征求意见;未组织召开听证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三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临港管委会提供的证据表明,模拟搬迁的程序中,模拟搬迁通告、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公开发布和征求意见,95%以上的住户签订协议同意进行旧城改造,足以说明临港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调查、征求意见工作。虽有包括*****、罗文琴在内的有些住户没有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并不能否认临港管委会开展该项工作的事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罗文琴提交了《红星五期被搬迁人要求回迁签名表》,予以证明被征收人对涉案补偿方案有异议。该签名表反映了部分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位置的意愿,不能证实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因此,并不存在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4.临港管委会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条件。该条规定“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罗文琴认为整个红星项目搬迁时间达2年零8个月,该签约期限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和时效性,该签约比例不是补偿方案约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并申请作出征收决定明显不具有合法性。旧城改造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工程,按每栋楼计算签约期限不仅不科学,而且不现实,也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临港管委会以整个红星项目的模拟搬迁来计算签约期限,以此期间以实际被征收的拆迁户为计算基数来计算签约率,并无不当。本案中,临港管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征收户签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整体签约比例已达97.91%。符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评价征收国有土地房屋行为的合法性,更多考虑征收行为是否为公共利益,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是否愿意以及实施征收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对于涉及范围广、人员众多的项目实施征收行为,虽签约时间较长,并不能因此否认整个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5.临港管委会是否依法提供安置房。*****、罗文琴认为,临港管委会应当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临港管委会指定的房源位于城市边缘,且距离案涉被征收房屋很远,因此临港管委会指定的房源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头部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已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本案中,征收部门采取的是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中可以就安置补偿方式进行选择。自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至作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前较长时间内,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也未对安置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先拟制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能根据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此,*****、罗文琴主张的安置房的位置系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已超过了本案审理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范畴。 6.案涉征收决定未附加征收红线图,被征收范围是否具体的问题。征收红线图已经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函证明,且案涉征收决定已载明征收范围的四至位置,故*****、罗文琴认为被征收范围不具体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涉案征收决定符合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搬迁补偿方案已充分征求沿江老工业基地居民意见;模拟搬迁签约率在超过规定95%的前提下才转为正式征收;征收前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征收决定是经临港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已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临港管委会作出此次征收决定前严格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开展了相关工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程序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发布,公告中明确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临港管委会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罗文琴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文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文琴负担。

  *****、罗文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未提供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计划等文件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在作出案涉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款已经足额到位且专户存贮、专款专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其财政部门出具的内部文件,无具体银行账户、存款数额等予以证明。且案涉项目征收中,其他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至今也未拿全补偿款。3.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在作出案涉征收决定之前,已依法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上诉人从未收到过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求意见表,故被上诉人提交的表格显示同意笔录多为100%,明显与事实不符。4.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到了法定签约比例。被上诉人作出的第五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明确了签约期限,即2018年11月9日,故被上诉人应当严格审查红星项目第五期被征收人是否在该签约期限内达到法定签约比例。本案中,根据上诉人陈述可知,其他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均伪造签约时间,故意将签约时间提前。针对遗留户,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5日再次做出搬迁通知,并重新给予搬迁签约时间至2019年11月25日,故意延长签约时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临港管委会辩称,1.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证明文件的复函》、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策划投资服务局《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证明文件的复函》,直接证明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交的《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2014-2020年)》,直接证明案涉项目的改造背景、概念及现状、范围、依据、期限、政策、实施方案、分期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作了详细的陈述,能够证实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并已具备了“四规划、一计划”条件。2.上诉人认为征收补偿款已足额到位且专户存贮专款专用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提交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补偿资金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农业发展银行对该项目立项通过后在项目启动时补偿资金就已全部到位。已签订搬迁协议的2437户无人反映补偿款未依约发放,也足以证实补偿款已经足额到位且专款专用。3.上诉人认为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前依法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和征收期限内达到签约法定比例的证据不足的观点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提交的《红星项目意愿调查情况统计表》及部分房屋所有权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人征求意见表》,证明了在征收决定前,同意棚改的产权户占比达99.48%。提交的《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已签约产权人清单》,证明了签约比例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由于调查和签约数量巨大,同时为保护被调查人和签约所有权人隐私,故不宜提交所有调查统计表和安置协议,被上诉人一审期间已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核查。关于征收期限的问题。由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产权人多达2489户,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极为复杂和特殊,因此在短期内一次性完成征收工作客观上讲根本不可能。征收实施部门采取模拟搬迁方式分期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序推进,循序渐近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全符合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故上诉人据此认为调查同意比例和在征收期限内达不到法定签约比例证据不足的观点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客观上对自己房屋被征收并无意见,其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系对安置补偿标准有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罗文琴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1.陈峰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的《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据2.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向陈峰户作出的《关于翠屏区的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证据3.陈尔琴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的《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系伪造,且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

  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临港管委会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1系陈峰为享受相关补偿奖励政策而提出将签约时间前移,对于证据3资金发放缓慢问题,系协议签订后资金审批、发放造成,并不能证明本案专项资金未足额到位,且证据3系一审之前就已存在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不应采信。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具有线系上诉人在头部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对该证据不予接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临港管委会作出的宜临港区通〔2019〕2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1.对于上诉人认为无证据证明本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问题。临港管委会提交的宜临港资源规划函〔2019〕423号《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证明文件的复函》《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2014-2020年)》、宜临港发投函〔2019〕176号《关于沿江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红星项目)征收工作证明文件的复函》等文件,系职权机关为征收工作作出的证明文件,均能证明本案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因此,对上诉人认为该文件系临港管委会下属机构作出的内部文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对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款未足额到位的问题。本院认为,临港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工作,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的管理,在本案征收决定作出前,临港管委会财政局就整个拆迁项目所需安置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情况作出的说明,因系其职责范围,该说明具有法律效力。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提供具体存款银行账户及存款数据,故无法证明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的问题。*****、罗文琴在一审期间提交了《红星五期被搬迁人要求回迁签名表》,拟证明被征收人对涉案补偿方案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签名表反映的是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原址安置意愿,不能证实其不同意棚改项目的实施。模拟搬迁程序中,临港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作出一系列模拟搬迁通告、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并公开发布和征求意见,且经95%以上的住户签订协议同意进行旧城改造,虽有少量房屋所有权人未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但并不能否认临港管委会开展该项工作的事实。因此,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征求意见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4.对于上诉人认为签约期限内未达到法定签约比例的问题。因红星项目旧城改造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工程,涉及范围广、人员众多,工作量巨大,故临港管委会以整个项目的模拟搬迁来计算签约期限,以此期间以实际被征收的拆迁户为计算基数来计算签约率,符合工作实际,并无不当。并且,临港管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征收户签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整体签约比例已达97.91%,符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临港管委会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公告符合该区域总体规划,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征求了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公开发布了模拟搬迁通告、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在经95%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同意进行旧城改造的前提下转为正式征收,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文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何媛 审 判 员窦音 审 判 员骆萍

  法官助理张思波 书 记 员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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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多个就业岗位!四川宜宾举行大型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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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成都12月29日电 近日,“‘就’在宜宾,‘职’等你来”市区联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在四川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举行。   据悉,本次招聘会以“‘就’在宜宾,‘职’等你来”为主题,由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三江新区管委会、翠屏区人民政府、叙州区人民政府联合主...

72个大项目中国建筑与中国铁建10月订单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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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72个大项目,中国建筑与中国铁建10月订单合集!   中国建筑&中国铁建十月订单重磅来袭!   据数据统计整理,...

80亿的齐鲁转债明天会破发吗?

80亿的齐鲁转债明天会破发吗?

  大家好啊,赚钱的一周又要开始了。   明天you只新债上市,就是1亿额度被弃缴的齐鲁转债,银行债通常上市速度都很快,齐鲁也不例外。   当前转股价值为72.91,属于银行中的城商行细分,对标上银转债和重银转债,毕竟只有这俩转股价值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