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屏山县屏山镇宋家坝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接屏山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倾倒有固体废物。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联合屏山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发现,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倾倒并用土进行覆盖的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2025年7月9日,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协调挖掘机及运输车辆,对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地表下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挖掘清理,挖掘出的固体废物大部分为灰色固体物质,少量装袋为浅黄色固体物质。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现场指认,该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生产聚合氯化铝压滤后的滤渣,该滤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倾倒量约80吨。经查,你公司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宋家坝工业园区,主要利用氢氧化铝、硫酸亚铁、双氰胺、盐酸等原辅材料生产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和脱色絮凝剂;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4日及2025年3月19日,你公司将生产聚合氯化铝压滤后的滤渣(一般工业固废)用车辆转运至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进行倾倒,并用泥土进行了覆盖,倾倒的滤渣约80吨。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地点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实: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倾倒点的固体废物大部分为灰色固体物质,少量装袋为浅黄色固体物质,重量约80吨;根据公安部门前期线索调查,该堆放点固废为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燕现场指认该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生产聚合氯化铝压滤后的滤渣,滤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地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照片证据5张。
(1)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宜宾诚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实: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倾倒灰色和浅黄色固废来源于你公司;2025年3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燕联系罗华诚将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的压滤机下方的滤渣转运出去倾倒,并用泥土进行覆盖,倾倒滤渣量约80吨;张燕未告知罗华诚你公司产生的滤渣属于工业固废,应当外售给砖厂或水泥厂综合利用;罗华诚联系人员牟永华具体实施转运、倾倒和覆盖工作;张燕知晓并查看过滤渣倾倒地点。
(2)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自然人牟永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实: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倾倒的灰色和浅黄色固废为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的压滤机下方的滤渣;牟永华不知晓倾倒固废的成分;罗华诚让牟永华将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压滤机下方的滤渣转运出去倒掉;罗华诚和你公司人员到倾倒地点(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进行了查看和确认。
(3)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张增介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实: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4日及2025年3月19日,一辆三桥货车从你公司生产车间压滤机下方共转运了约80吨滤渣出厂;转运出厂的滤渣是你公司生产聚合氯化铝过程中产生的滤渣。罗华诚和你公司张燕、张增介到倾倒地点(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进行了查看和确认。
(4)2025年7月9日及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
证实: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倾倒灰色和浅黄色固废为你公司生产聚合氯化铝压滤后的滤渣,倾倒滤渣数量约80吨;倾倒的固废(滤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外售给砖厂或水泥厂综合利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知晓滤渣应当外售给砖厂或水泥厂综合利用处置,但张燕联系人员和车辆来转运时,未告知转运人员如何处理,只让转运人员将滤渣拉出去倒掉。
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节选1份。
证实:你公司生产聚合氯化铝过程中产生的滤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5〕251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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